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加强城市水利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城市水系整治和管理的要求,为促进城市水系综合功能的有效发挥,保障城市防洪、供水、水生态和水环境安全,实现入水和谐、环境优美,支撑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市水系规划。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资料
4 城市水系
4.1 一般规定
4.2 城市水系分类
4.3 城市河湖等级
4.4 城市水系布局
5 城市水面
5.1 一般规定
5.2 城市适宜水面面积率
5.3 城市水面修复与补偿
6 城市河湖生态水量
6.1 城市河湖生态水量计算方法
6.2 城市河湖生态水量工程
7 城市河湖水质
7.1 一般规定
7.2 城市河湖水功能区划分及水质目标
7.3 城市河湖水质改善的水系整治工程
8 城市水景观和水文化
8.1 一般规定
8.2 城市水景观功能划分
8.3 城市水景观规划
8.4 城市水文化建设
9 城市水系管理
10 规划工程实施方案
10.1 一股规定
10.2 城市河湖生态护岸
附录A 城市水系规划编制提纲及成果要求
附录B 城市水系现状调查成果汇总表
附录C 城市分区及其适宜水面面积率
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