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水资源管理系统中地表水供水渠道(管道)、地下水开采井、行政边界控制断面、入河(湖)排污口,以及河流、水库、湖泊等水源地的水量、水质、水位监测记录与传输控制设备。
本标准还适用于水资源移动监测设备。
由于应用环境和要求的不同,按本标准规定的性能技术要求选用的水资源监控设备,还应在实际应用中经过一定的比测试验,并得到相应的批准后方能投入应用。
水资源管理系统中应用的水资源监控设备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总则
2 术语
3 水资源监控设备的范围和分类
3.1 范围
3.2 分类
4 水资源监控设备的技术要求
4.1 一般技术要求
4.2 明渠流量计
4.3 管道流量计
4.4 水质监测设备
4.5 地下水监测传感器
4.6 在线存储记录设备
4.7 移动监测设备
4.8 数据采集传输设备
4.9 水资源工程监控监测设备
5 水资源监控设备的试验方法
5.1 一般规定
5.2 明渠流量计的流量测量准确度试验
5.3 管道流量计的流量测量准确度试验
5.4 水质参数测量准确性的试验
5.5 地下水监测传感器的试验
5.6 在线存储记录设备的试验
5.7 移动监测设备的试验
5.8 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的试验
5.9 水资源工程控制设备的试验
标准用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