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选择、设备建设和改造、操作运行以及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在水泥窑中的协同处置。
利用粉煤灰、钢渣、硫酸渣、高炉矿渣、煤矸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作为替代原料(包括混合材料)、燃料生产的水泥产品参照本标准中第7.2 节的规定执行。
前 言 i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2
4 协同处置设施技术要求 4
41 水泥窑 4
42 固体废物投加设施 4
43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5
44 固体废物预处理设施 6
45 固体废物厂内输送设施 6
46 分析化验室 7
5 固体废物特性要求 7
51 禁止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废物 7
52 入窑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特性要求 8
53 替代混合材的废物特性要求 8
6 协同处置运行操作技术要求 8
61 固体废物的准入评估 8
62 固体废物的接收与分析 9
63 固体废物贮存的技术要求 10
64 固体废物预处理的技术要求 11
65 固体废物厂内输送的技术要求 11
66 固体废物投加的技术要求 11
7 协同处置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5
71 窑灰排放和旁路放风控制 15
72 水泥产品环境安全性控制 15
73 烟气排放控制 16
74 废水排放控制 16
75 其他污染物排放控制 16
ii
8 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性能测试(试烧)要求 16
81 性能测试内容 16
82 性能测试结果合格的判定依据 17
9 特殊废物协同处置技术要求 18
91 医疗废物 18
92 应急事件废物 18
93 不明性质废物 19
10 人员与制度要求 19
101 专业技术人员配置 19
102 人员培训制度 19
103 安全管理制度 19
104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0
105 应急管理制度 20
106 操作运行记录制度 21
107 环境管理制度 22
附录A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