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工业用天然气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与包装及贮运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3kW~3150kW、额定频率为50Hz、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往复式内燃发动机、交流发电机、控制装置和辅助设备组成的发电机组。
以其他可燃气体为燃料的发电机组或频率为60Hz的机组可参照执行。
前言Ⅰ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要求1
3.1 总则1
3.2 参数2
3.3 监测仪表2
3.4 标准基准条件2
3.5 机组输出功率种类与运行方式2
3.6 输出规定功率的条件3
3.7 启动要求3
3.8 性能等级3
3.9 电气性能3
3.10 结构4
3.11 污染环境的限值4
3.12 经济性5
3.13 安全性6
3.14 保护措施7
3.15 机组监控7
3.16 外观质量7
3.17 成套性7
4 试验7
4.1 仪器仪表7
4.2 试验项目8
4.3 试验要求9
4.4 试验方法9
5 检验规则13
5.1 检验分类13
5.2 判定规则14
6 标志、包装和贮运15
6.1 标志15
6.2 包装15
6.3 贮运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