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测量毛条和绒条,包括精梳下机条、成品毛条、成品绒条、精纺粗纱。
对非精梳条(包括精梳前的条子、半精梳条、粗纺粗纱、洗净毛或分梳绒按简略的实验室方法制成的条子)进行检测时,遵照附录A 的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平均长度短于15mm 以下纤维的检测。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毛纺织组织标准IWTO-17-04《纤维长度及其分布参数的测定方法》,主要差异如下:
a) 增加了对散绒纤维(分梳后的特种动物毛纤维)直接进行检测的技术内容;
b) 删除了模拟式阿尔米特仪的具体操作和数据采集部分;
c) 对IWTO-17-04中在几个章节中重复提到的内容只保留一处;
d) 按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中所要求的标
准要素编排规定对文本的编排格式进行了修改;
e) 将IWTO-17-04中的表述改为适用于我国标准的表述;
f) 删去了IWTO-17-04中0.简史和2.目录部分;
g) 改变了IWTO-17-04章的顺序号;
h) 删除了IWTO-17-04第4章原理部分中与仪器工作原理关系不大的陈述;
i) 删除了IWTO-17-04中解释性内容及解释性内容的注,其他内容的注列入相应的条;
j) 调整了附录的先后顺序,改变了附录的编号,并将附录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529 纺织品的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