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9号公告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44、3.2.65、4.1.6、4.3.10、4.4.13、6.3.11、7.1.9、7.1.39、7.1.53、8.1.2、8.2.11、9.2.7、10.8.10、12.3.7、13.3.9、20.0.4、21.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1—2004同时废止。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包括工业炉砌筑的共同规定及所列各专业炉砌筑的特殊要求。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不定形耐火材料
5 耐火陶瓷纤维
6 高炉及其附属设备
7 焦炉及干熄焦设备
8 炼钢炉及相关设备
9 加热炉、热处理炉和退火炉
10 闪速炉、艾萨炉、回转熔炼炉、矿热电炉、卧式转炉、固定式精炼炉和回转式精炼炉
11 铝电解槽
12 炭素煅烧炉和炭素焙烧炉
13 玻璃窑炉
14 回转窑、石灰竖窑及其附属设备
15 隧道窑和辊道窑
16 转化炉和裂解炉
17 工业锅炉
18 冬期施工
19 验收资料
20 烘 炉
21 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附录A 耐火砌体常用的耐火泥浆
附录B 常用工业炉的烘炉时间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