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4943的本部分的要求适用于自带数据存储系统且其带有危险运动部件的信息技术设备。这些数据存储系统的典型特点是足够大,以致于允许一个人完全进入,这些系统也包括那些允许整个肢体或头进入存在危险运动部件的区域的类似大型设备。本部分的要求是IEC60950-1的相关要求的附加部分。存储组件典型特点是运动的三维空间达0.75m3或更大。
这些设备应被安装在受限制接触区,例如数据中心。IEC60950-1:2005的1.2.7.3中注提及的
2.1.3和4.5.4例外,不适用本部分。
注1:本部分包括的设备举例:使用具有危险运动部件用于处理已记录媒体(例如磁带机、胶卷暗盒、光盘)和类似功
能的自动信息海量存储和恢复系统。
本部分不适用于不是自身含有危险运动部件的设备,例如安装在工业环境中的机器人设备。
注2:工业环境中的机器人设备的相关标准见GB5226.1、GB5226.3和GB11291.1。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工作仓内人员的防护 1
5 取消联锁功能 2
5.1 基本要求 2
5.2 视觉指示器 2
6 急停系统 3
7 耐久性试验 3
8 异常工作 4
参考文献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