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合成树脂企业内的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聚氯乙烯树脂
(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4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6
5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0
6 污染物监测要求17
7 实施与监督20
附录A(资料性附录)常见合成树脂种类21
附录B(规范性附录)单位合成树脂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计算方法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