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四氯乙烯溶剂的全封闭干洗机。四氯乙烯干洗机用于纺织品、皮制品、毛制品的工业干洗(包括洗染店)。
本标准不适用于安置在公共场所的机器(如自助式机器):
———使用四氯乙烯和低于大气压下工作的开启式干洗机;
———隔离式机器;
———整烫机(见GB25115.1和GB25115.6);
———有自动门的机器;
———辅助设备,如室内通风设备、蒸馏废物收集装置、外部水冷却系统或从蒸馏箱残液中回收四氯乙烯的补偿系统。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标准发布之后所制造出来的干洗机。对于下面的情况,不给予专门的技术指导:
———气动系统;
———噪声;
———洗涤含可能产生爆炸气体物料导致的危险(如含有低闪点溶剂的印刷机抹布);
———被洗涤的物料可能含有导致四氯乙烯特性改变的“其他溶剂”,如出现泡沫或产生致癌物;
———忽视人类工效学原理造成的危险;
———机器保压的措施。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危险 3
4.1 使用干洗机的相关危险 3
4.2 在使用之外与机器寿命有关的危险 4
5 对第4章所列危险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 4
5.1 使用干洗机相关的危险 4
5.2 在使用之外与机器寿命有关的危险 9
6 安全要求和/或措施的验证 9
7 机器使用的有关信息 12
7.1 总则 12
7.2 机器铭牌 13
7.3 警示标志 13
7.4 指导手册 13
7.5 资料和指导手册的特殊内容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