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对城市管理的工作过程、责任主体、工作绩效等进行客观评价,实现对政府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能的有效监督,促进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所涉及的城市市政监督与管理是指:
a)对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与管理;
b)对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的监督与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绩效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对象、评价周期、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实施与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的绩效评价,城市其他管理应用可参照执行。
前言Ⅲ
引言Ⅳ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评价基本要求3
4.1 技术支撑环境3
4.2 数据…3
4.3 处置规则3
5 评价对象3
6 评价周期3
7 评价指标4
7.1 评价指标分类4
7.2 基本指标4
7.3 比率指标5
7.4 综合指标6
8 评价方法6
8.1 一般规定6
8.2 区域评价7
8.3 部门评价7
8.4 岗位评价7
8.5 评价结果表达7
9 评价实施与保障7
9.1 评价实施7
9.2 评价保障8
附录A(资料性附录)区域评价示例9
附录B(资料性附录)部门评价示例10
附录C(资料性附录)岗位评价示例11
附录D(资料性附录)评价结果等级示例12